日前,环保部发布《危险废物移往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印发稿)》。全文如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土壤函[2017]1986号关于征询《危险废物移往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印发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适应环境新形势下危险废物移往管理工作必须,强化对危险废物移往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我部研究草拟了《危险废物移往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印发稿)》。
现将印发稿印赠送给你们,请求研究明确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8年1月25日前对系统我部(电子件请求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危险废物移往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印发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危险废物移往活动的监督管理,避免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限于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移往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移往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执行,不限于本办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搜集、移往环节实施免税管理的危险废物,其移往过程不限于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入者,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包括危险废物移往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营危险废物移往联单。搜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遭运营危险废物移往联单,但应该将搜集、移往情况列于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搜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往危险废物,予以批准后,不得移往。
第五条产生、搜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迫责任保险。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移往活动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涉及方责任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入者应该分担以下责任:(一)(合规委托责任)自由选择合乎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拒绝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二)(分类纸盒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性防水拒绝,自由选择安全性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展开分类纸盒;(三)(告诉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解释危险废物的种类、精确重量(数量)、危险性特性,移往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性防水的拒绝,应付脑溢血事故的措施,以及应该配有的适当的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移往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显眼处明晰粘贴合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五)(比对及交付给责任)比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移往联单否吻合,将纸盒完好无损的危险废物连同联成单一并交付给运输者;(六)(申报注册责任)真实情况记录、适当交给移往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涉及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注册;(七)(应急处理和报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搜集、储存等环节经常出现蔓延、萎缩、外泄等情况时,立刻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行应急措施,并向移入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危险废物运输者应该分担以下责任:(一)(比对责任)证实白鱼移往的危险废物具备移往联单(免遭运营移往联单的除外),并根据联单的内容,核对待移往危险废物的精确重量(数量)、纸盒、标识和标签与联单否吻合;不吻合的,应该拒绝接受运输;(二)(安全性运输责任)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危险性货物,避免危险废物遗失、纸盒损坏、外泄等导致脑溢血环境事件;(三)(应急处理和报告责任)制订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运输过程中再次发生脑溢血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危险废物移入者和接受者;(四)(交付给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无损的运往登录地点并交付给移往联单上登录的接受者。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该分担以下责任:(一)(比对及拒绝接受责任)比对白鱼拒绝接受的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与移往联单(免遭运营移往联单的除外)否吻合,白鱼拒绝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与联单不吻合或者重量(数量)差异不合理的,应该联系危险废物移入者、运输者证实原因;(二)(合规利用处理责任)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对拒绝接受的危险废物展开储存、利用或者处理;(三)(结果告诉责任)将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告诉危险废物移入者;(四)(申报注册责任)适当交给危险废物移往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申报注册或者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第十条在危险废物移往过程中,私自灌入、堆满、弃置或者遗撒危险废物导致污染的,由灌入、堆满、弃置或者遗撒不道德的的组织和实施者分担污染清理责任与环境修缮责任,导致人体身体健康伤害的,还不应分担适当责任。灌入、堆满、弃置或者遗撒不道德的的组织和实施者未知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运输者承担责任;运输者未知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移入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危险废物移往管理第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往危险废物的,应该向危险废物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移往方案,还包括:1.白鱼移往危险废物的名称、废物代码、重量或者数量、来源、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白鱼移往的目的;2.危险废物接受者储存、利用或处理危险废物方式的解释,还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置方法;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过程中脑溢血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二)移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移入者与接受者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应该获取移入者与接受者签定的委托协议,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免税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拒绝时,免遭获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移入者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管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砖墙公章;(五)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拒绝的其他材料。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往申请人的实行期限不得多达一年。第十二条法院申请人的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在法院申请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询拒绝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拒绝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在接到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接洽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否表示同意拒绝接受的意见,解释理由,并函复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在接到拒绝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要求,通报申请者并解释理由。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往危险废物的申请人经批准后,移入者在批准后的有效期内必须多次移往危险废物的,每次移往时需要再行办理审核申请。
第十三条同一法人单位内部的有所不同设施之间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往危险废物,当合乎以下条件时,移入地和拒绝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表示同意危险废物的移往:(一)对于申请人移往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涉及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拒绝的储存、利用或者处理能力;(二)接受者将近一年内没因违背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惩处的记录。有所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往危险废物,当合乎以下条件时,移入地和拒绝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表示同意危险废物的移往:(一)对于申请人移往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关口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拒绝的储存、利用或者处理能力,持有人适当有效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免税危废物经营资质拒绝时,免遭持有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接受者将近一年内没因违背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惩处的记录;(三)以填平处理为目的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往危险废物时,迁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填平处理能力需要符合本地区的处理市场需求。批准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往危险废物的要求,应该还包括批准后移往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接受者、储存、利用或者处理方式;批准后要求的有效期最久为一年。
第十四条希望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积极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区域合作。对于通过长年合作协议等方式向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于利用处理单位移往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以备便捷原则在附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移往危险废物的,可以修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往危险废物审核申请。明确管理办法,由涉及省、自治区、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规定。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往危险废物的,移入者应该按照经批准后的危险废物移往方案运营危险废物移往联单,实行移往活动。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移往危险废物的,移入者应该按照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运营危险废物移往联单,实行移往活动。第十六条再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入者应该新的明确提出危险废物移往申请人或者办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一)减少移往危险废物的种类或者数量的;(二)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储存、利用、处理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海关及其他主管部门依法罚没、没收的危险废物以及责任主体未知的危险废物必须移往的,由实行罚没、没收行政管理不道德的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对该危险废物具备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登录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移往过程可免于运营危险废物移往联单,但应附记述有移往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及接受者信息的涉及文件。第四章危险废物移往联单的运营和管理第十八条危险废物移往联单使用电子移往联单。
移往危险废物的,应该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创建的危险废物电子移往联单信息管理系统(以下全称信息系统)运营电子移往联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的信息系统应该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创建的信息系统接入,构建数据的互联互通。嗣后不具备电子移往联单运营条件时,可以用于纸质移往联单。
危险废物移往联单格式闻附表,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制。第十九条危险废物移往联单实施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入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移入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入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展开流水编号。
医疗废物的移往用于医疗废物专用移往联单,其填上、运营应该合乎医疗废物集中于处理涉及标准规范的拒绝。第二十条当必须运营纸质移往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往危险废物时,移入者凭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移往危险废物的文件,向移入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给、填上、运营和归还纸质移往联单。当必须运营纸质移往联单在省级行政区内移往危险废物时,移入者凭经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移入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给、填上、运营和归还纸质移往联单。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入者每移往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危险废物,应该运营一份危险废物移往联单。用于同一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危险废物移入者运输危险废物时,每个危险废物移入者应该运营一份危险废物移往联单。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移入者应该通过信息系统真实情况填上联单中移入者、运输者、接受者栏目的涉及信息,还包括危险废物的废物种类、废物代码、重量(数量)、形态、性质、移入者、运输者、接受者名称等情况,打印机后将联单交付给运输者随危险废物一起移往运营。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运输者经核对联单信息正确性后,应该将危险废物连同打印机的联单一起安全性运往联单写明的拒绝接受地点,交付给危险废物接受者核实竣工验收。
移往危险废物使用客货方式的,前一运输者和后一运输者应该具体运输过渡的时间和地点。前一运输者需将打印机的联单交付给后一运输者随危险废物移往运营。后一运输者应该核对联单移入者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者栏目事项。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对运往的危险废物展开核实竣工验收后,应该将打印机的联单副本,并通过信息系统真实情况填上联单的接受者栏目涉及信息,证实接管。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移入者在接到接受者的证实信息后,应该通过信息系统证实电子移往联单运营完结。第二十六条当必须运营纸质移往联单时,危险废物移入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应该在纸质联单上签署证实。
对于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纸质联单,危险废物接受者应该将经签署证实接管的纸质联单打印后,在十日内分别交付给移入者、运输者和拒绝接受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副本。危险废物移入者在收到接受者签署证实的联单复印件后,应该自留副本,并打印一份在二日内上报移入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副本。
在相同的移入者和接受者间经常性移往种类完全相同、形态完全相同、性质完全相同的危险废物的,经移入地和拒绝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表示同意后,移入者和接受者可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拒绝定期分批上报纸质联单。第二十七条使用管道运送方式移往危险废物的,应该不具备流量记录设备,危险废物移入者和接受者应该分别记录每天危险废物移往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和性质等信息,由经办人签署后副本,并根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拒绝定期运营移往联单并报告移往情况。移往联单最少每月运营一次,移往情况报告最少每月上报一次。
第二十八条同一法人单位在坐落于同一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的有所不同厂区(场所)之间移往危险废物的,可以修改移往申请。明确限于的危险废物种类、移往主体范围和管理拒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前款规定移往危险废物的单位,应该将每出厂移往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移入者、运输者和接受者的主要信息划入涉及台账记录,并最少按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希望通过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创建的信息系统传输电子移往数据。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外,禁令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接管无移往联单的危险废物。
第三十条危险废物纸质移往联单(还包括电子移往联单的打印机联成、移往信息台账记录)留存期限一般为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理完后三年。危险废物电子移往联单数据不应永久保有。
以填平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其纸质移往联单(还包括电子移往联单的打印机联成、移往信息台账记录)不应留存至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后30年。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强化对危险废物移入者和接受者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不予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署后文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该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危险废物运输者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不予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署后文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找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后未予公安部门的,或者有其他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不道德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第三十三条违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修正,判处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填上危险废物移往联单(还包括电子移往联单的打印机联成、移往信息台账记录)或者予以批准后私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往危险废物的;(二)将危险废物移往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三)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专门从事搜集、储存、利用、处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四)不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并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五)实际移往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时间、运输者、接受者等信息与移往联单(还包括电子移往联单的打印机联成、移往信息台账记录)记述相符的;(六)实际移往危险废物的种类、接受者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不完全一致,并未提早更改管理计划备案内容的;(七)向不符合标准的接管设施移往或运输危险废物,或者用于不符合标准的接管设施接管危险废物的。(八)其他不按照国家规定移往危险废物的不道德。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不道德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修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不道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充公违法扣除,可以处以违法扣除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专门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均须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不道德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修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废物运输者违背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四条危险废物移入者、运输者、接受者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对危险废物移往情况展开检查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修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废物移入者、接受者不按规定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责任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运输者不按规定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背本办法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废气、灌入或者处理危险废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废物移往,是指以搜集、储存、利用或者处理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入者的厂区(场所)移入,交付给运输并迁移接受者的厂区(场所)的过程。危险废物运输,是指用于专用交通工具,通过水路、铁路、公路或者航空等方式移往危险废物的过程。
移入者,是指危险废物移往接续或者预计接续的单位。运输者,是专门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接受者,是指危险废物移往或者预计移往的目的地单位。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出来,不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说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本行政区内危险废物移往管理的明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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